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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603125):常青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20:23:50 中财网
原标题:常青科技:常青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拟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既要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据此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的利润分配,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四、规划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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