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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科技(603256):宏和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15日 18:41:01 中财网
原标题:宏和科技:宏和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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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并接受公司委托,委派翟正洪律师、赵可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报备文件及附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6年4月15日13:30时,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召开,会议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毛嘉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4,0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7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3、《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3.01上市地点;
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3.04发行方式;
3.05发行规模;
3.06定价方式;
3.07发行对象;
3.08发售原则;
3.09承销方式;
3.10筹资成本分析;
3.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4、《关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5、《关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就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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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本次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8.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8.0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8.0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8.04《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草案)》;
8.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8.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
10、《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1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2、《关于聘请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同意公司在香港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址及委任在香港接受法律文件及通知送达的授权人士议案》;
14、《关于增加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
《关于选举陈希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公告。

(四)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743,99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9%;反对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8%;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75,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23%;反对7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16%;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1%。

同意743,97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7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9%;反对74,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3%;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8%。

议案3:《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3.01上市地点
743,736,450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21%;反对7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2%;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1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546%;反对7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8%;弃权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6%。

议案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743,97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7%;反对75,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1%;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1,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941%;反对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78%;弃权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议案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743,9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12%;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40%;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3.04
议案 发行方式
同意743,97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8%;反对7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 44,800 0.0062%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2,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33%;反对7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3%;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5%。

议案3.05发行规模
同意743,97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2,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59%;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40%;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1%。

议案3.06定价方式
同意743,97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8%;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2,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06%;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40%;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4%。

议案3.07发行对象
同意743,97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8% 75,05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0%;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2,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33%;反对7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3%;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5%。

议案3.08发售原则
同意743,97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6%;反对7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40%;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5%。

同意743,97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39%;反对7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87%;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5%。

议案3.10筹资成本分析
同意743,9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 45,000 0.0061%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12%;反对7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60%;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8%。

议案3.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同意743,97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0%;反对7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71%;反对7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54%;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5%。

议案4:《关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99.9840%;反对7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8%;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4,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30%;反对7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42%;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8%。

议案5:《关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743,9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6%;反对7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3%;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651,187 96.7782% 76,950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96%;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2%。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743,97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0%;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71%;反对74,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07%;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2%。

议案7:《关于就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同意743,97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0%;反对7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98%;反对7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1%;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2%。

议案8:《关于就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8.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743,976,250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3%;反对71,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6,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07%;反对7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1%;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2%。

议案8.0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743,97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1%;反对7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7%;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4,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89%;反对7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10%;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1%。

议案8.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743,976,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7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6,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34%;反对7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18%;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议案8.04《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743,97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3% 71,95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1%;反对7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1%;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议案8.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743,97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2%;反对7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7%;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5,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42%;反对7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0%;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8%。

同意743,97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7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54%;反对7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45%;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1%。

议案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
同意743,976,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7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 44,700 0.0061%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6,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34%;反对7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18%;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议案10:《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742,64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11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15,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425%;反对11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26%;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同意743,97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0%;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39%;反对74,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3%;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议案12:《关于聘请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43,974,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0%;反对74,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 44,700 0.0061%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24%;反对7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28%;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8%。

议案13:《同意公司在香港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址及委任在香港接受法律文件及通知送达的授权人士议案》
同意743,97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9%;反对7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53,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18%;反对7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54%;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2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加选举陈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发行境外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议案14.01《关于选举陈希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43,18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6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492%。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至议案7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综上,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15日签署,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何永哲
经办律师
翟正洪
赵可沁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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