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橦宫(83256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5-086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股份减持》)和《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本所《上市规则》及《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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