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触及 1%整数倍 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 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7月 29日至 2025年 10月 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482,902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60,967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321,935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2%)。上述用于计算持股比例的总股本以截至 2025年 7月 7日的公司总股本 117,390,438股为准。 2025年 7月 29日至 2025年 8月 4日期间,汇隆合伙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986,400股。此外,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回购注销、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等事项综合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汇隆合伙(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截至2025年 8月 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64,880,000股减少至 64,333,100股,持股比例由 59.4139%(以截至 2021年 9月 9日的公司总股本109,200,000股为计算依据)减少至 54.9999%(以截至 2025年 8月 4日的公司总股本 116,969,438股为计算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触及 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近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告知函》及汇隆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汇隆合伙在 2025年 8月 8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合计减持 2,213,6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64,333,100股减少至62,119,500股,持股比例由 54.9999%减少至 53.1075%,持股比例触及到 1%的整数倍。在 2025年 7月 29日至 2025年 8月 8日,汇隆合伙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7358%,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2.7664%;因后续不再继续减持,汇隆合伙本次减持计划已提前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减持比例以公司最新总股本 116,969,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股后的股本 115,675,783股为计算依据; 3、减持均价为采取四舍五入后的均价; 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2、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 2025年 7月 7日公司总股本 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股后的股本 116,096,783股为计算依据; 3、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 2025年 8月 11日公司总股本 116,969,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股后的股本 115,675,783股为计算依据。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2、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先披露,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减持股份的数量在减持计划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汇隆合伙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告知函》; 2、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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