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1、持有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23,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112%)的董事李志雄先生,计划在 2025年 9月 2日至 2025年 12月 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191,4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0%)。 2、持有公司 2,97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088%)的公司副总经理朱宇先生,计划在 2025年 9月 2日至 2025年 12月 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4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772%)。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 5%以上股东及董事李志雄先生、副总经理朱宇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李志雄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5%,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志雄先生严格遵守了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公司股东朱宇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宇先生严格遵守了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李志雄先生、朱宇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李志雄先生、朱宇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李志雄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朱宇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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