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300945):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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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4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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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曼卡龙: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945 证券简称:
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5-046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99,2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7.8828%)的控股股东浙江万隆
曼卡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
曼卡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 3日至 2025年 12月 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7,862,148股,其中任意连续 90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2,620,7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任意连续 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5,241,4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万隆
曼卡龙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现将上述股东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万隆曼卡龙 | 控股股东 | 99,280,000 | 37.8828% |
万隆
曼卡龙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或质押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股东名
称 | 减持
原因 | 股份来源 | 计划减持
数量(股) | 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
例 | 减持方
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
区间 |
万隆曼
卡龙 | 股东
资金
需求 |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
的股份 | 7,862,148 | 3% | 集中竞
价、大宗
交易 | 自本公告
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
个月内,
即2025年
9月 3日
至2025年
12月 2日 | 按照减持
实施时的
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
低于发行
价格 4.56
元/股 |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至今所作所有承诺如下所示:
承诺来
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 | 浙江万
隆曼卡
龙投资
有限公
司 | 一、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二、避
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三、关
于承担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
金相关责任的
承诺;四、首
次公开发行后
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
诺;五、其他
承诺 | 一、1、本公司/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及与
曼卡龙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曼卡龙利益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公司/本人尽量减少与
曼卡龙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曼卡龙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
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3、本公司
/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曼卡龙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曼卡龙谋求任何超出
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4、本公司/本人
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今后将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
用曼卡龙的资金;在作为曼卡龙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期间,将严格执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
规定。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曼卡龙或其控
股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曼卡龙或其
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曼卡龙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损失由本公司/本人负责承担。二、1、本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从事与曼卡龙相同
的经营业务,与曼卡龙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
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曼卡
龙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
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曼卡龙现
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曼卡龙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
竞争。2、本公司/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或
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曼卡龙相同的
经营业务,与曼卡龙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拟 | 2019年 6
月 1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承诺
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
情形,承
诺人尽量
减少关联
交易,既
成关联交
易按照公
平合理和
正常的商
业交易条
件进行。
公司及其
子公司自
其设立之 |
| | | 进行与曼卡龙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曼卡龙不进行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3、如有在曼卡龙经营
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
或介绍给曼卡龙。对曼卡龙已进行建设或拟投
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
上,避免与曼卡龙相同或相似,不与曼卡龙发
生同业竞争,以维护曼卡龙的利益。如出现因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曼卡龙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如果公司及其子公
司自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因公司员
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
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
积金,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
偿,本人/本公司将承担全部的金额,无须曼卡
龙及其子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以使曼卡龙及其
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四、1、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积极推动
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
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在推动
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五、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物
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
业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
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公司及其
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
三人主张权利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
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其负责及时落实新的
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
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
索赔款等)。 | | | 日起至发
行上市日
期间未发
生被要求
补缴社会
保险或住
房公积
金,或被
处以行政
处罚之情
形。 |
| | 稳定股价的承
诺 | 1、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情形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
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2、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如下: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
启动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提高投资者
信心。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 2021年 2
月 10日 | 36个
月 | 履行完
毕,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公司
上市后三
年内未出
现连续
20个交 |
| | |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且不 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公吿回购股份的提议、回购股份方案
和相关决议等文件,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
备案(如需要)以后实施。公司用于股份回购
的资金来源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上下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3、公司关于稳定
股价预案的承诺如下: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股价达到《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
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
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
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
施。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 | | | 易日股票
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
资产等情
形, 未触
发稳定股
价条件。 |
| | 一、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二、
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约束
措施; | 一、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
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二、如果公司未履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
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
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
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 | 2021年 2
月 1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 |
|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曼卡龙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曼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曼卡龙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
所持曼卡龙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曼卡龙股票自上 | 2021年 2
月 10日 | 36个
月 | 履行完
毕。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
| | |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六个月期
末(2021年 8月 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曼卡龙之股份的
限售期限在原有的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曼卡龙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
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 | |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公司
未出现上
市后六个
月内股票
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
价(遇除
权、除息
时价格相
应调整)
的情况,
承诺方无
需延长股
票锁定
期。 |
| | 股份减持承诺 | 1、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曼卡龙及其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曼卡龙股票;2、对于本
公司持有的曼卡龙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将
严格遵守已作出的限售和锁定承诺。本公司减
持曼卡龙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
如果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曼卡
龙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公司保证减持曼卡龙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
持作出的规定,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5、如果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
归曼卡龙所有。6、本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024年 2
月 10日 | 24个
月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 |
| | 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曼卡龙投资将督促公司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购回上
市后曼卡龙投资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如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曼卡龙投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曼卡龙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
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曼
卡龙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 2021年 2
月 10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 |
| | |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 | 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
报的承诺 |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
措施。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2年 8
月 12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 |
| | 一、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二、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 一、1、本公司/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从
事与曼卡龙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曼卡龙不会发
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曼卡龙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
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
兼并与曼卡龙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曼卡龙发生
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2、本公司/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
与曼卡龙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曼卡龙不进行直
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曼卡龙相同的经营业
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行使否决权,以确
保与曼卡龙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3、
如有在曼卡龙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
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曼卡龙。
对曼卡龙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
公司/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
曼卡龙相同或相似,不与曼卡龙发生同业竞争,
以维护曼卡龙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曼卡龙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二、1、本公司/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
地位及与曼卡龙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曼卡龙利
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公司/本人尽
量减少与曼卡龙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
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曼卡龙给予比在任
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曼卡龙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曼卡龙谋求
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4、本公
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今后将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
方式占用曼卡龙的资金;在作为曼卡龙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期间,将严格执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
往来的规定。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曼卡龙
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曼卡
龙或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曼卡龙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本人负责承担。 | 2022年 09
月 26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承诺
方严格履
行该承
诺,未出
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
形。承诺
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
的情形,
承诺人尽
量减少关
联交易,
既成关联
交易按照
公平合理
和正常的
商业交易
条件进
行。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上述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减持承诺。
5、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之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之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