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智能(83139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396 证券简称:许昌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1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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