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加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8号》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拟在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披露的减持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监管指引第 13号》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北交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冲突部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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