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0:41 中财网
原标题:新芝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
关工作经验;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
须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登记报备工作、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
(五)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八)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会议文件和资料;
(九) 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十)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情况;
(十一)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对公司适用的监管部门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在公司已上市的情况下,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三)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易
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给上市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备案。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
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
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
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
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
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按
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知公司股东;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
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
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 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 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
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
作的解释和说明;
3.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的说明,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
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的说明;
4. 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对议案做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六) 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股东
会的会议记录;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将
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负责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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