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300829):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董事于培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份 6,468,0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85%(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91%)的董事于培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2025年 9月 4日至 2025年 12月 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0.67%)。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于培星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于培星持有公司股份6,468,0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85%(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2.9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 1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6%(占剔股本变动事项,应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 4日至 2025年 12月 3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8.其他:于培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拟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于培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事项得到严格执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于培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于培星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于培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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