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
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广东粤海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提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四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
的决策制度。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或者更换,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是指在
公司不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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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
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投资计划,决
定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融资方案、资产处置
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上限;
(十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
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
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规划;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
产权变动方案;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批准一定金额以
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
者赞助方案等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批准除应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外的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决定董事会工作
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
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定考核
方案、考核结果方案,决定薪酬分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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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
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
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
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职工收入
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司的重大收入
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
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
励方案;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在满足有关资产负债率管控
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年度预算目标
及“三线”(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债务
风险防控目标策略、监测评估方案;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债
务风险报告、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债务高风险事
项;
(二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
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
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
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
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
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
告;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三)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
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审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
方案;
(二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
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七)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
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八)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
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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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
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
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和提高公
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
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
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
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
限授予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
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董事会是
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
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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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
责任人,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对总经理
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
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
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
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六)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
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
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七)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分公司
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五)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
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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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
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
办公会;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十九)拟订债券发行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
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重
大事项的建议;
(二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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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 第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 |
| 第四十二条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 | 第四十二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3/4。 |
| 第四十八条除本议事规则第
四十条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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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制定非主业投资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广东省国资委规定的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
弃权。董事表决不得以附加条件或者保留意见的形式
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须
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尽管有前述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应当采取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决策,不得以书面传
签形式代替。 |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删去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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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公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
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
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
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
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
会议形成的决议。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
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要求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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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表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者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涉及“监事”“监事会”内容,将监事会职权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将“或”修改为“或者”,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因此修订内容中未予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