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18日 20:36:01 中财网
原标题:恒逸石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成员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审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与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事项;
(七)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法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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