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麦捷科技(300319):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7:31:20 中财网
原标题:麦捷科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远”)的发展,解决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同意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签署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安可远向上述银行申请的共计4,2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可远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蓉
注册资本:3,51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磁性材料及器件、汽车配件、电力配件、粉末冶金部件。(不含电镀工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可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安可远100%股权。

2、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43,733,211.9187,820,161.19
利润总额-2,785,433.362,261,732.42
净利润-2,785,433.362,269,103.74

项目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额200,362,278.39203,217,996.97
负债总额121,256,546.67121,961,705.24
净资产79,105,731.7281,256,291.73
3、经查询,安可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甲方(主合同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保证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甲方与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华兴深分后海流贷字第2024122300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作为主合同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1、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余额)为壹仟万元整。

2、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3、保证责任
乙方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债务人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时,甲方既可向债务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乙方求偿。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当债务人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扣收已到期的债权金额。

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处分担保物。

(二)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签署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1、主合同
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0144021617250722198372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为本合同之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2.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

2.2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时向债权人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如发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还款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债权人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可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着绝对的控制权,能够充分掌握安可远的经营决策情况,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安可远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健发展而筹措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5,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04%。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保证担保合同;
2、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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