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603700):宁水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8:55:46 中财网

原标题:宁水集团:宁水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WATERMETER(GROUP)CO.,LTD.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2025年9月·宁波
目 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议案一: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4议案二: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的议案..........................................................................7议案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12项制度的议案..........................51议案五: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89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358号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1504行政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9月15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主持人:董事长张琳
1、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3、审议会议议案;
4、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5、股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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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7、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并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8、取得网络投票结果,并形成最终表决结果;
9、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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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公司和持有人的利益,并保障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更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决定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中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情况下的权益处置方式。并相应修订《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本次调整前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后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业绩考 核和交易限制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期的考核年度为2024 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锁定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第一个解锁期 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8% 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第二个解锁期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3% 注:上述“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指公司2022年 度及2023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     
       
     解除锁定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8%    
     第一个解锁期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8%
 第二个解锁期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13%    
     第二个解锁期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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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           
 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数。 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对 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可以解锁。若解锁期对应的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 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进行处置, 收回价格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与净值(按管理委员会处置当日收盘 价计算,下同)孰低值的原则返还持有人,处置方式 为回购注销或用于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 途,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理。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 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 考核对应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对持有人 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审核绩效考核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最终 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对应个人层面解 锁比例如下: 销售部门(国内贸易部、国际贸易部)员工考核 指标: 考核结果 A B C D 对应解 100% 90% 80% 0% 锁比例 其他部门(含子公司)员工考核指标: 考核结果 A B C 对应解锁 100% 80% 0% 比例 注: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比 例。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份额可 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原始认购价格收回,且管理委员会 有权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 员工,如最终未分配,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注销或 用于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或按照法           
 考核结果 对应解 锁比例ABCD       
        考核结果 对应解 锁比例ABCD
  100%90%80%0%       
         100%90%80%0%
             
 考核结果 对应解锁 比例ABC        
             
  100%80%0%        
       考核结果 对应解锁 比例ABC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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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理,返还持有人退出资金 后仍存在剩余资金的,剩余资金归属于公司。
此外,本持股计划上述对应方案及管理办法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规要求,并结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情况以及部分持有人离职情况等公司实际,对本持股计划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同步修改,如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对应部分职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对应人员的职务的变更调整,进而相应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三类持有人的持有份额;部分持有人离职,对应份额转让导致本持股计划参与人数有所调整等。但此类变更不涉及本持股计划的实质性变更,本持股计划总持有份额不变。

除上述内容外,《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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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未达成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对应未解锁的共计1,737,250股股票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拟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及锁定期安排
1、持股情况
截至本会议资料披露日,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

2、锁定期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完成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期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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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锁定期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8%
 以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13%
注:上述“2022年及2023年业绩平均数”指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算数平均数。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678号),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500,514,439.82元,未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对应未解锁的50%权益份额共计1,737,250股股票不得解锁。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依据最新法规及监管要求优化调整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后续该部分未解锁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具体回购注销程序,将在调整后的方案正式通过审议后,按规范有序组织落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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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取消监事会、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最新要求,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新规的衔接,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并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最新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并免去张益军先生、张裕松先生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予以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未达成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对应未解锁的共计1,737,250股股票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根据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配套管理办法依据最新法规及监管要求优化调整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公司及9
全体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后续该部分1,737,250股未解锁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具体回购注销程序,将在调整后的方案正式通过审议后,按规范有序组织落实。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201,699,184股减少为199,961,934股,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由201,699,184元减少至199,961,934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表述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表述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第八条由“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四、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现阶段实际治理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2、修订法定代表人相关表述,具体详见本议案第三部分。

3、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代替。

4、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对董事10
忠实义务做了完善。

6、其他条款修订。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1,699,18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961,934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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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1,699,184股,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9,961,934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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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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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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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的要求予以提供。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 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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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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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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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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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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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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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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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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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证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 人组织的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 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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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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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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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 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 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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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 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 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累 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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