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600970):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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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8:55: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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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材国际: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北京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目录
一、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会议议程 2
二、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须知 3
三、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议案 5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下午14:3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月12日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月12日的9:15-1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
中材国际大厦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选举监票人(股东代表和监事)
三、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
的提问
五、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六、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顺
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
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
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三、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
四、股东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在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的发
言和质询。
五、表决办法: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
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对于每一表决事项,对“同意”、“反对”、“弃权”只能表达一种意见,并在相应的
栏目划“√”,关联股东应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股东(包括
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
2、股东现场表决完成后,请及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或交给工作
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3、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组成的监票人参加清点,由工作人
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取消监事会、监事,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依
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管
行为监督等;
二、董事会组成方面,明确董事会设置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通
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三、法定代表人规定上,明确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四、“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五、股东会职权上,删除“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等原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
“3%”降低至“1%”;
六、进一步明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职
责等其他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
此外,因优化调整部分条款,条款的相关编号及涉及的规则条
款引用也相应调整。
内容详见《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5-054)。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第二次修订)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公司拟同步修
订《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以及监事相关内容、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股东
提案权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股东会职权优化调整、选
举与监票规则优化调整,部分条款编号及涉及的规则条款引用也相
应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
订。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
照表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划线、标粗部分)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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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二十一)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 | 第七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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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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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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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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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原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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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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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原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负责提案。
原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提出召开会
议的股东均负责提案。
原第二十条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监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议召开股东会的,应负责提案。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无论是否由
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集,提出召开会议的股东均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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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发出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
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征集提案,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提案。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发出与召开股东会有关的通
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监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征集提案
,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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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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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
发出。会议召集人可以为董事会、监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
发出。会议召集人可以为董事会、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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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 |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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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六条删除部分内容 | 第二十七条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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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 第三十条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八)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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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一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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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会议的登记新增 |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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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律师
应当出席会议,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董事会邀
请的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列席会议。 |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律师应
当出席会议,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列席会议。股
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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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登记的
内容包括: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登记的
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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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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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股东
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股东
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分别出示下列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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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十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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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
不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时,出席
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如果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
董事不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时,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如果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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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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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
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
在必要时按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
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或合法有效的股东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 |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
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
在必要时按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
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
;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1%以上的股东的,
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
的股东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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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提出质
询,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提出质
询,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对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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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五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原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一)2(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原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原第六十一条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
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
法通知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董
事、监事的提名权。董事会、监事会
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候
选人。 | 第六十一条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3%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
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依法通知公司董事会,则该股东丧失
董事、监事的提名权。董事会、监事
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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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采
取差额选举方式。 | 第六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采
取差额选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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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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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六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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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律师见证情况等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律
师见证情况等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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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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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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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 |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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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 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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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公司拟同步修订《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以及监事相关内容、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明确
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细化和调整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职责,部分条款编号及涉及的规则条款引用也相应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
订。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
照表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中国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划线、标粗部分)
修订前 | 修订后 |
原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人,非独立董事6人。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人,非独立董事6人(含职工董事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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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
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
产经营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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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七条
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
中长期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二)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
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条
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由总裁提出的
中长期投资计划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二)董事会负责审定总裁提出的年
度投资计划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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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资本运作 |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资本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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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指导并监督公司ESG相关事宜
。 | 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指导并监督公司ESG相关事宜
。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
展战略与投资计划、重大投融资和资
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指导并监督公司ESG相关事宜。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
会责任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
和机遇;
(六)制定、审议公司企业管治、环
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
,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关于ESG工作的
重大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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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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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开展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统
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法
治和合规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
(七)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开展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统
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法
治和合规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
(七)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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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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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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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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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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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承担如下职责: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承担如下职责: |
(一)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负责整理保管会
议文件和记录;
(二)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及指示负责
监督、检查、督促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本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的联
系;
(四)负责并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协助
各中介机构制作、递交本公
司股票、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五)负责本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
制定保密措施。公司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
(六)负责保管本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会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七)帮助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
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
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
立即提交本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九)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
报告和文件;
(四)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
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
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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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听取意见;
(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
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
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
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
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
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
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
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
任务并组织完成;
(十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与
所有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
的沟通和联络,听取董事的意见或建
议,及时提供董事所需的资料;
(十四)列席总裁办公会;
(十五)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九)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
立的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
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
全体董事;
(十一)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
和交流;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
(十三)提醒董事勤勉尽责,促使董
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
行;
(十四)履行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直接
负责人的职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
畅通的沟通机制,收集、分析市场各
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经营成果
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
精准度。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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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十五)股东会、董事会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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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二条 | 董事长、副董事长(如在公司专职)
的报酬实行年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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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 第二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
| |
| |
| |
原第二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一)2.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2.公司的贷款、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议案的提出
(一)2.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提议的事项;
(三)2.公司的贷款、担保融资计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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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
等方式进行确认。
…… |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
等方式进行确认。
…… |
| |
| |
| |
原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原第三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等。
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 第三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等。
代为出席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原第三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 第三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专门会议
审议结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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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四十八条
会议记录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第四十七条
会议记录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
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
原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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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