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30153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9:45:42 中财网
原标题:星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包含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负责按照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 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披露进行暂缓、豁免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有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该信息在董事长确认同意申请后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若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归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 A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 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 A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二)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三)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七)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还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格式,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的,方可报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包括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上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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