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上述修订的相关制度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的部分制度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
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
记条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12,630股,于
2024年3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12,630股,于
2024年3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
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公开
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
并超额配售了【】股H股,前述H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1.523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称为“H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
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171.5232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股份总
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
通股【】股,H股普通股【】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
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
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
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
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
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
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遵
守该等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
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
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
得到公平对待。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
担的其他义务。…… |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
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
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偿还债务;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
其他方式。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五条 第一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 第一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
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
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划;
(十三)审议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第14.07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
得的所有百分比率不低于25%的交易(包括
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
连串交易)及不低于5%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
连串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提供网络或其他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或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
必要的报告或公告。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
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
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
| 规定延期。……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应当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于公
司网站或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如
根据本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
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
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
催告通知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
|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
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
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
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1名或以上人士
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
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其获正式授权),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
授权人士签署。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
|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
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 |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
当陈述,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
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
联方”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
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包含《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
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连)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
包括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
应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
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视情况相应调整。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
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
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之人士。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
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会成员中设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
中设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
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
仅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会为
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亦视为亲自出席。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1)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2)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宜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应少于3名且不得少于
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 |
| 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
于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四(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
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通讯方式或其他
现代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通讯
方式或其他现代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
条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者其
他事由而辞去职务,或者被董事会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60日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并履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角色
和职责。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
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
计年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
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
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
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
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
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
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
联交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就公司按照股票上 |
| 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
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
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
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
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
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
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遵守该等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
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
方亦需遵守该等规定。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遵守该等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 |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
需遵守该等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
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
章程所称“独立董事”包括根据《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不符之
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
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章
程实施后,原《公司章程》自动失效。本章
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
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