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3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或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八)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报、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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