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并对《
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的修订。
《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前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内容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和部分管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2025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体股[1999]20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本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〇〇八年原公司即新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完成吸收合并上海华丽家族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手续,同时完
成公司的更名手续,即将原新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
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
股[1999]20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〇〇八年原公司即新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完成吸收合并上海华丽家族(集团)
有限公司的全部手续,同时完成公司的更
名手续,即将原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
名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在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10000158163838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贷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 |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
份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民法院撤销。 |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
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
担保范围之内。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
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围之内。
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
| 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条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
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6人),或者公司未
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四节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
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
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
系。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
关联关系。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
1、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 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
体非职工代表董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董事会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董事候选人最终名单以董事会决
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应向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
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会选举;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其中,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除需排除上述情
形外,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具有
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且在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
家。 |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第一百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 第一百〇四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
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
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可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删除】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可以设置
不超过2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 【删除】 |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以确保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为:
……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审议
程序按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批准权限为:
……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
序按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 |
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但不限
于书面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三日,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也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
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
|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
|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
|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 |
|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
|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
|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 【删除】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本着同股同
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
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
以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本着同股同利
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
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
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对分配
预案的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
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
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对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
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对分配预
案的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
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
的监督。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本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的意
见,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会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
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
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
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报告工作。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
者传真方式送出,也可以用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 | 【删除】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公告。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 |
|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