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832023):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2:05:20 中财网

原标题:田野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至第七条 内容不变。第二条至第七条 内容不变。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内容不变。第十条 内容不变。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其他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内容不变。第十三条:内容不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不变。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不变。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不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时,公司现有股东(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置备于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不变。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730.4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 元。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32,730.4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1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内容不变。第二十五条 内容不变。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第二十六条 内容不变。第二十七条 内容不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内容不变。第二十九条 内容不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内容不变。第三十三条 内容不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 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 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内容不变。第四十条 内容不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四十条 内容不变。第四十二条 内容不变。
新增章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删除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对外担 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对外担保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载明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载明 的场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容。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内容不变。第六十九条 内容不变。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容不变。第七十二条 内容不变。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内容不变。第七十八条 内容不变。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记 录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记录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 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 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 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 应措施。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 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 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 措施。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下面第(二)项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董 事(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 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下 时,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的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 推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六条 内容不变第九十一条 内容不变。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具有保密义务。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具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一条 内容不变。第九十六条 内容不变。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决议通过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决 议通过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 1名,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 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本条所称合理期限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不再担任董事 后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以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〇九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十一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每年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 的选任、履职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长一人, 不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息。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职权。删除条款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删除条款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 划或方案; (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删除条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办理公司日 常经营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 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见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办理公司日 常经营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 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见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二十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方式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 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的限制,但应 发出合理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予以 说明。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方式于会议 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 时间和方式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予以说明。2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二十三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删除条款
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或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或电子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或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容不变。
新增章节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删除章节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总经理可以连任。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三年,副总经理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提名,董事会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章节
第一节 监事删除章节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章节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从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监事决议 通过之日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总经理可以连任。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三年,副总经理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章节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 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条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内容不变。
第二节 利润分配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 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 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 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 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 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 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 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 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3、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资金 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5、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 6、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予以调整: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 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 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予以论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 人的2/3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行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2、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按照本条第(七) 款第4项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上述 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 红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分配原则、期间间隔、条件和比例等 见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删除条款
  
  
  
  
  
  
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 容不变。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 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内 容不变。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容不变。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 定媒体、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容不变。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容不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因解散、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 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 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 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 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因解散、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 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 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 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 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第二百〇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实施。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实施。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