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1:55:14 中财网
原标题: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经公司202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s://www.szse.cn/,下同)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15: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6楼报告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志坚先生因公务出差,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望西淀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88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0,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232,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089,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7,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8%;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8%。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67,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反对1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67,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反对1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4.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96,56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7%;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4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02《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03《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4《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5《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6《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7《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8《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09《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96,58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4%;反对62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5%;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5.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16,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9%;反对1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53%;反对1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6%;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97,016,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9%;反对1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53%;反对1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6%;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2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97,016,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9%;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53%;反对1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94%;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3%。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3发行方式
同意97,025,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69%;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3%。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4发行规模
同意97,025,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反对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69%;反对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57%;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4%。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5发行对象
同意97,02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2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6定价方式
同意97,02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2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7发售原则
同意97,02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2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8上市地点
同意97,02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2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026,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05%;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9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026,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05%;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9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02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反对1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6,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293%;反对1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06%;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026,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05%;反对1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94%;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1%。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26,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反对1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05%;反对1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73%;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2%。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517,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0%;反对1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853%;反对1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73%;弃权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4%。

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69,504,647股。

13.《关于就H股发行制定、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01《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意97,02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反对1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02《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同意97,03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1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案》
同意97,04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6%;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本项子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97,049,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14.02《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97,04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0%;反对1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14.03《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97,06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7%;反对1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14.04《关于修订<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同意97,04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1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14.05《关于制定<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息政策(草案)>的议案》同意97,06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2%;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15.《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23,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2,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8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1%。

16.《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40,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5%;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14%;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25%;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2%。

17.《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40,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5%;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14%;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25%;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2%。

18.《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System)申请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2,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33%;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8%;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9%。

19.《关于调整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02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5%;反对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63%;反对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91%;弃权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6%。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宁
温骄琳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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