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3:11:13 中财网
原标题: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 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 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莱 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三条 至第五条, 修订后第 三条第三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 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 决议。第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进行 适应性修订
原第七条, 修订后第 五条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 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 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 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 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 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 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 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至 第十五条新增条款第六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 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 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 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5年 修订)》进行补 充修订
  第八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 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 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 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5% 理人员、持股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 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 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 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 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7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 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 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 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 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 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 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 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 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 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 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 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 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原第八条, 修订后第 十六条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 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原第九条, 修订后第 十七条第九条 董事会违反本办法有关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 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 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 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违反本办法有关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 赞成票的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 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原第十条, 修订后第 十八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其他修订说明,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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