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东和新材(839792):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5: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对责任人追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发生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公司董事发生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董事会在审议、决定相关事项时,涉及的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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