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奥克股份(30008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22:26:10 中财网
原标题:奥克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公司应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七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中心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条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分期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中心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财务中心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并披露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第十九条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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