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汉森制药(002412):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35:38 中财网
原标题:汉森制药: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要求,原则上按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半年度分配;如果每年分红现金量小,可以累积两年或三年集中分红。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结合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二)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六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经营周转使用,必要时可适当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自有资金投资支出,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股利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资金状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分红议案应广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如有),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公布的《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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