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宝新能源(000690):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机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分红坚持现金为主、形式多样、合理回报、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红政策与股东回报规划 第三条 公司分红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 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七)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本条第(八)项第三目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 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 间隔等。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分红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者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者中期分红议案,并 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积 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分红(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分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 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 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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