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宝立食品(603170):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应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重大资金支出需求为前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若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须对利润分配相应期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计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前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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