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好上好(001298):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2:17:44 中财网
原标题:好上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战略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可以釆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方式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岀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3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如存在第(1)项情形进行现金分红,或者存在第(2)种情形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6、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并提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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