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及该章节下所有条款。因此,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发起设立的
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其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30
1006739591016。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
13301006739591016。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nhengInternationalScie
nce&Technology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英文名称:XianhengInternationalSc
ience&TechnologyCo.,Ltd.。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
法依照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 |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
项目: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以发
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于2017年9月
7日到位,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
股份数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
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0,000,000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均以净资产
折股出资,于2017年9月7日到位,设立时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如下:
......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28.224万股,全部为
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1,028.224万股,全
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公司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相关
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
| 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发现并掌握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证据的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的十日
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
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
会或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
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
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
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含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发生提供
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含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发生提供担
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九条 |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
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
自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视
为严重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
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视为严重违规行
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事项时,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相关标准计算方式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事项时,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标准计算方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之日计算。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之日计算。 |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三条 |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含
子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含子公
司)住所地或指定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八条 |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
程序。
注释: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
| 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变更。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列
席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
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 |
| 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
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
| |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五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本条前款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
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
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
| | 本情况。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
名以上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就任。 |
| 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当日。 |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
|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
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六年。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罢免。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
|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任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
理的限制。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离职或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离职或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由职工担任的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
|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审批。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
发生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和
关联交易,具体范围、标准由董事会议事规
则确定;
董事会有权在法定可授权范围内,将可批准
交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一步授权总经理办公
会议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不含关联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不含关联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审议权限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 |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
交易;
对于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如年度累计额达到前述标准
的,或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预计的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虽然预计金
额低于前述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
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
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
一并提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临时会议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临时会议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
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当出现同意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当出现同意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
|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
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 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表决或者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
0年。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
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
独立性;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
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
| |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
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
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ESG
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ESG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
风险、机遇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等;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
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其解聘:
(一)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第一百五十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
|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
待办理事项。 |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
他待办理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
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问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
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
|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
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
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
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 --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8名,具体人选由董事
会决定,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至8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五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
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交易事项,决定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
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外
的交易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公
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根据
总经理授权,决定相关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根据总经
理授权,决定相关事项。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稳定性;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
当年母公司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三种利润分配方式中以现金
股利分配方式为优先,其优先顺序排列
为:现金股利分配方式、现金与股票股利
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五)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
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以及利润分配的
可操作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区分下列情形,所
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
利,下同)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
母公司报表口径)、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资产或者固定资产
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或单项收购资产或固定资产
投资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
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
项。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4项现金分红条件、 |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当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4项条件,但公
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
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
|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提出、拟订、审议
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股东回报事宜,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分
红预案经董事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2、公司因未满足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实地接待和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
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 |
| | 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
股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符合本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
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审计委员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
5%。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 |
| 虑和听取股东、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
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和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期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
| 以续聘。 | 聘。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或电子邮箱显示发送成功
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国家 |
|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二百零七条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
|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杭州
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超过”,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