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0月 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 (二)重大信息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同的追究形式可以并用。 第十一条公司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进行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查;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公司不得因责任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服从并配合。 第五章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应及时发布补充和更正公告,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更正及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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