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2:37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华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 3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分管领导、对接人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履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同时负责监督下级归口单位履行相应内部报告义务;各主要子公司应当确立相应的部门和负责人,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交易: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6)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四)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1)《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
(4)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5)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管理中心告知已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或者进展情况。

第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通讯形式;
(三)会议形式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为负责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资本证券部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有);
(三)所涉及的有权机构的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对重大信息产生影响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造成内幕信息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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