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六)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标准;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立即报公司证券部: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七条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九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 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 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 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制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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