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00092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将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对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四)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1至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6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的重大风险包括:(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九)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九)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日常联络、重大信息的汇集、分析、归档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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