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60335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58:04 中财网
原标题:华达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事项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七条第(六)项第8至10目事件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由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定期向公司证券部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证券部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签收确认送达;需由公司证券部报送公司董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追究,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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