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对《公司章程》等制度的修订中,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等,“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除前述修改外,还修订了部分其他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
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
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913400007117750489。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马来
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武汉天
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在安
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400007117750489。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
|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
| |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删除: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
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及以上的股东提名。第一届
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监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及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
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二)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三) 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
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由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及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上市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二)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董
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三) 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
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 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
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 |
|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
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
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
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
删除左侧文字部分,其余不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
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四) 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讲行对外担保
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均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公司应当聘任适
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一)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四)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两
家,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
| |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
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安
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
称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组
织及二级纪律检查机构,隶属公司党委。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由
11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公
司纪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
人。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5年。
(一)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二)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由11人组
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公司纪委由7
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公司党委
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
(一)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1人担任;
(二)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 |
|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
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
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
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 |
| 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
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 |
| |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二百零三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
| 第二百一十条
······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通讯电话、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
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以邮件等方式
送出。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 | 新增: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
|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新增: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起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职权。 | 合并: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
| |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 | |
|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 | 新增: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贷款、委托贷
款等)”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
|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讲行对外担保
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
| 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
|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
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
| |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
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
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中“监事会”。 | 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中改为“审计委员会”。 |
|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
|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新增: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
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
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
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六章监管措施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
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
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
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
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
分。 |
|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 第五十五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
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
场禁入。 |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
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
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 | 新增: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
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职工工资的分配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七)决定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业绩考核;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
|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职工工资的分配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八)决定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业绩考
核;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所有以设立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目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八)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七)所有以设立分公司、一级子公司为目
的的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 |
|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十)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委托贷款等)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
(十)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除此以外,其他只作个别字词的修改或因增加条款带来的序号改变,不涉及实质意思的改变,在此不作列示。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