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00283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13:00 中财网
原标题:比音勒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决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二)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者第4项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二)项规定的12类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六)项、第(七)项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并第一时间提供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如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专人方式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如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十八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九条 深交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事项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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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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