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时代新材(60045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3:58 中财网 |
|
原标题:
时代新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专)字[2025]第 195-2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Tower B,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 10-58137799 Fax:+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专)字[2025]第 195-2号
致: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
中国中车”)委托,就
中国中车拟以无偿划转的方式收购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株洲所”)持有的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
时代新材”)国有法人股251,418,73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00%)(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宜而编制的《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和假设: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书面承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为前提。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如有),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大成/本所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中国中车/收购人 | 指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
| 中车株洲所 | 指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时代新材 | 指 |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车集团 | 指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 中车金控 | 指 |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中车株机公司 | 指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
| 株洲机车实业公司 | 指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中车资阳公司 | 指 | 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
| 浦镇实业公司 | 指 | 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中车大连公司 | 指 |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
| 资阳实业公司 | 指 | 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 |
| 石家庄实业公司 | 指 | 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中车株洲所、中车金控、中车株机公司、株洲机车实业公司、中
车资阳公司、浦镇实业公司、中车大连公司、资阳实业公司、石
家庄实业公司 |
|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
划转 | 指 | 中车株洲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1,418,735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27.00%)无偿划转至中国中车 |
| 《无偿划转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中车株洲所与中国中车签署的《无偿划转协
议》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中国中车与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关于所持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 |
| 《格式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制所造成。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
中国中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下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52226 | |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才 | | |
| 注册资本 | 2,869,886.4088万元 | |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
| 成立日期 | 2007-12-28 | |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
| 经营范围 | 铁路机车车辆(含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
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及环保设备产品的研发、设计、
制造、修理、销售、租赁与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与管理;
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 |
| 前十名股东(截至
2025年9月30日) | 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 1
中车集团 | 14,587,578,250 | 50.83% |
| |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4,359,471,231 | 15.19% |
|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605,663,637 | 2.11%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42,152,926 | 1.54% |
1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中车集团合计持有
中国中车 14,765,441,250股(包括 A股股份 14,587,578,250股,H股股份 177,863,000股),约占
中国中车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1.45%。中车集团持有的
中国中车177,863,000股 H股均登记在 HKSCC NOMINEES LIMITED名下。
|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98,064,400 | 1.04% |
| |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
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234,982,900 | 0.82%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
中国中车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中车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和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有效存续,不存
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
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中国中车公开披露
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车集团合计持有
中国中车51.45%的股份,
中国中车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中车的控股股东为中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中车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
辆股份有限公司 | 710,338.3186 | 97.8102% | 铁路动车组、客车、城轨车辆研发、
制造;铁路动车组、高档客车修理服
务等。 |
| 2 |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
份有限公司 | 631,705.2738 | 93.54% | 铁路客车、动车组、城市轨道车辆及
配件的设计、制造、修理、销售、租
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等。 |
| 3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
究所有限公司 | 912,684 | 100% | 轨道交通电传动与控制技术及相关
电气设备的研究、制造;新能源发电
装备的研发、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
件研发、制造等。 |
| 4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
限公司 | 561,392.678493 | 100% | 铁路电力机车、动车组、城轨车辆的
研发制造等。 |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收购人和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外,收购人控股股东中车集团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 2,869,886.4088 | 51.45% | 全球规模领先、品种齐全、技术
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主
要业务包括铁路装备业务、城轨
与城市基础设施业务、新产业业
务、现代服务业务与国际业务。 |
| 2 | 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644,088.398873 | 73.34% | 中车集团搭建的多元化产业投
资发展平台,致力于打造新能源
汽车、环境治理、氢能源动力三
大支柱产业,以及智能制造、游
乐装备、超级电容等若干支点业
务。 |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3 | 中车新型基础设施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 518,312 | 100% | 中车集团下属城市基础设施和
新能源系统解决方案载体平台,
聚焦城市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领
域,广泛开展项目投资、项目管
理、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四类业
务,为各地提供城市轨道交通、
风电、光伏发电、区域环境综合
治理等系统解决方案。 |
| 4 |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427,084.674123 | 100% | 中车集团下属资本管理与资本
运作平台,主营项目投资、投资
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
资咨询。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故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中车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
中国中车公开披露信息,
中国中车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 孙永才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王铵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范冰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王西峰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魏明德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香港籍 | 中国香港 | 是 |
| 杨家义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张振戎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易冉 | 女 | 职工董事 | 中国 | 湖南省 | 否 |
| 王健 | 男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余卫平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林存增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王锋 | 男 | 副总裁、代财务
负责人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 刘可安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简要情况
5%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
中国中车为A+H股上市公司,A股股票代码为601766,H股股票代码为1766,除
时代新材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情况 |
| 1 |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 | 时代电气 | 688187.SH
3898.HK | 中车集团合计控制 49.77%股份,其中, |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情况 |
| | 份有限公司 | | | 通过中国中车的全资子公司中车株洲所
及中车株机公司合计控制 44.95%股份,
通过中国中车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车香
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制 4.82%股份。 |
| 2 |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沃顿科技 | 000920.SZ | 中车集团合计控制 47.94%股份,其中,
通过控股企业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
制 45.42%股份,通过控股企业中车贵阳
车辆有限公司控制 2.52%股份。 |
| 3 |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 | 天桥起重 | 002523.SZ | 中车集团通过控股企业中车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控制 5.00%股份。 |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情况 |
| 1 |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1,531,000 | 中国中车直接持有 13.0633%股份。 |
| 2 |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 | 725,185.924329 | 中国中车直接持有 25.8851%股权。 |
| 3 | 中车财务有限公司 | 320,000 | 中国中车直接持有 91.36%股权,中车集团直
接持有 8.64%股权。 |
| 4 | 中车汇融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 | 5,000 | 中车集团通过中车金控控制 51.00%股权。 |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大连公司100%的股权,持有中车资阳公司49.805%的股权,并通过中车株机公司持有中车资阳公司49.805%的股权,收购人为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大连公司、中车资阳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人控股股东中车集团持有中车金控、浦镇实业公司、株洲机车实业公司、资阳实业公司、石家庄实业公司100%的股权,为中车金控、浦镇实业公司、株洲机车实业公司、资阳实业公司、石家庄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此外,2025年10月30日,收购人(受托人)与中车株洲所、中车金控、中车3
株机公司、株洲机车实业公司、中车资阳公司、浦镇实业公司、中车大连公司、资阳实业公司和石家庄实业公司(合称委托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收购人享有划转股份的股东权利之日起,委托人将其在
时代新材股东会上可行使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及推选董事权)均授权给受托人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且
中国中车享有划转股份的股东权利之日起,至协议解除或任一委托人不再持有
时代新材任何股份之日终止。
综上,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中车株洲所、中车金控、中车株机公司、株洲机车实业公司、中车资阳公司、浦镇实业公司、中车大连公司、资阳实业公司、石家庄实业公司构成收购人
中国中车的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一致行动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如下:
、中车株洲所
1
| 名称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44517525X1 |
| 住所 | 湖南省株洲市田心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林 |
| 注册资本 | 912,684万元 |
3
根据
时代新材公开披露信息,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机车实业公司签署了《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将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
时代新材的全部股份 7,709,666股无偿划转至株洲机车实业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均为中车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股份划转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根据株洲机车实业公司提供的划转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92-09-09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建设
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
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
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换
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
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
理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认证咨询;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国中车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2、 中车金控
| 名称 |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2LAT6K |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一号院 1号楼 7层 801(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陆建洲 |
| 注册资本 | 427,084.674123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15-12-18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车集团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3、 中车株机公司
| 名称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7790310965 |
| 住所 | 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
| 法定代表人 | 王巧林 |
| 注册资本 | 561,392.678493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05-08-31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铁路机车车辆维
修;公共铁路运输;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铁路机车车辆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
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
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高铁设备、配
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窄轨机车车辆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计量技术服务;金属结
构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
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货物 |
| |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国中车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4、 株洲机车实业公司
| 名称 |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184281803T |
| 住所 | 湖南省株洲市田心 |
| 法定代表人 | 曾春来 |
| 注册资本 | 53,728.137846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92-04-07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电力机车及其它轨道交通设备、配件制造、维修;设计、制作、发布
印刷品广告;房屋租赁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钢结构件制作;
金属切削加工;金属镀层及热处理;金属锻铸件加工;汽车货运;电
力机车修理;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车集团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中车资阳公司
5
| 名称 | 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786693055N |
| 住所 | 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 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新 |
| 注册资本 | 202,888.897万元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06-05-12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铁路机车车辆设计;铁路机车车辆维
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窄轨机
车车辆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销售;铁路机车
车辆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
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固体废
物治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
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股权结构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 | 中国中车 | 101,048.81315 | 49.8050% |
| | 中车株机公司 | 101,048.81315 | 49.8050% |
| | 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91.2707 | 0.39%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
6、 浦镇实业公司
| 名称 | 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4961990Q |
| 住所 | 南京市浦口区浦镇龙虎巷 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范卫华 |
| 注册资本 | 45,236.645864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91-06-17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及配件、铸锻件、五金制品
制造、维修;通用设备安装和维修;通用零部件、竹木材、非标准件、
铆焊件加工、制造、维修;计量器具、机车车辆及配件的试验检测服
务;建材、金属材料(除贵金属)、水暖器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品)、
汽车零部件销售;自有房屋、自有设备租赁、维修及管理;轨道交通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车集团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中车大连公司
7
| 名称 |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241283929E |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兴发路 8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荣坤 |
| 注册资本 | 438,887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81-01-01 |
| 营业期限 | 至 2033-12-29 |
| 经营范围 | 机车车辆、城市轨道车辆及配件研发、设计、制造、修理、销售及相
关技术咨询服务,柴油机制造、销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铸
造、锻造、热处理、机械铆焊加工、气体制造,本企业“三来一补”
及自营进出口业务(限定商品之内);承包境外铁道及相关行业工程
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其相关业务;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凭资质
证经营);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危险货物运输(3类),
普通货运(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中国中车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8、 资阳实业公司
| 名称 | 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2068166549 |
| 住所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 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甘文 |
| 注册资本 | 44,223.806642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05-08-05 |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酒店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托育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
| |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权结构 | 中车集团持股 100% |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9、 石家庄实业公司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