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生物(60398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4:14 中财网

原标题:丸美生物: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0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但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第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 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首席营销官等)、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 营销官等)、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股东出具保密承诺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 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删除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但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 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 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 财、对外捐赠等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交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九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根据经累计 计算的发生额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程序。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程序,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根据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以下标 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已按照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 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第五十四条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程序,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根据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以下标 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程序,已按照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1、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交易。
易。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及股东身份确认将在会议 通知中予以明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行验证。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及股东身份确认将在会议通 知中予以明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行验证。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四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删除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 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 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 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第九十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 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但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 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一百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〇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选连 任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第一百〇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连选连任的,任期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
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 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 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 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确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名。除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外,其他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属于 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 对外捐赠等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 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时,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时,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个 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在紧急情况下,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而不受本章程规定通知时限,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八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个 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 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而不受本章程规定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议日期和地点;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 (七)事由及议题; (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九)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或现场会议与非 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情况下的表决 方式及表决期限; (十一)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十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关联董事不计入全体董事总人数。董事会会议 所审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所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 董事2/3以上通过的,所审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在 向董事会报告前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 提出的问题。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 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同有 关董事做了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具体的回避和表决 根据《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 以视频、电话会议等即时通讯方式召开非现场会议 的,董事应当场表决。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 式召开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规定时 间内向公司发送表决票。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 以视频、电话会议等即时通讯方式召开非现场会议 的,董事应当场表决。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 式召开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规定时 间内向公司发送表决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提 名、战略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的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 十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删除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删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监督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重大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删除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拟审议事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删除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等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后2个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等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 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 定的水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 项。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具体如下: (一)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 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 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 定的水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事项。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具体如下: (一)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 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制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 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制定。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 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审核并 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监 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未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当审 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未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纸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公 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指定网站。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删除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 的定义与范围,由《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删除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 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不少于”、“不多于”、“至少”、“达到”、 “以下”含本数;“过半数”、“以外”、“低于”、 “不足”、“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亦将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并规范了部分表述,修订时因条款增加、删除、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