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修订)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十)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各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公司于2010年修订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