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7:26 中财网
原标题: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修订)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
大差错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十)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各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公司于2010年修订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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