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 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 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 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 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 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 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 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 形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 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 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 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 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 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 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 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 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 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 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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