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说明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3:02:57 中财网
原标题: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说明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河北省石 家庄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格投票的相 关规则进行身份认证。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河北省石家 庄市。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按照深交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网格投票的相关规则进行身 份认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代理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至 少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至少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七条 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涉及股本变动的除外);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发行新 股、送红股、转增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票在深交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和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和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新任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 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董事、监事;如 果在股东大会中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 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第四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新任董事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 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 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董 事;如果在股东会中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 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 应选董事为止。
第四十条 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 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说明:
1、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以及编号调整的条款未在上表列示;2、其他条款内容未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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