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制定特别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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