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00065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相关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管理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4.惩前毖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九条年报披露相关工作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出自我检查; 2.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降免绩效工资或奖金、降薪; 6.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时,除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并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裁班子办公会议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若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5.拒不承认错误且屡教不改的; 6.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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