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包括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章节,删除了“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监事”章节,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如“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因修订引起的序号调整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为推动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拟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说明:《公司章程》修订中如仅为“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调整为“或
者”,以及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
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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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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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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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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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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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
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即《公司法》规定的经理)、
副总裁(即《公司法》规定的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即《公司法》规
定的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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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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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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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面值。 | 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8年,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8年,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4,9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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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普通股
1,498,890,000股,均为人民币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普通股。
1,498,890,000股,均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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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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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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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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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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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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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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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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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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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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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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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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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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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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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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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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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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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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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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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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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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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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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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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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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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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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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 新增条款。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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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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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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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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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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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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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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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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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
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不包含公司
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
(三)、(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不包含公司为
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
上述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公司将追究责
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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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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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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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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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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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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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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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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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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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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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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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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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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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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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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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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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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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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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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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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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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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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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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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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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
|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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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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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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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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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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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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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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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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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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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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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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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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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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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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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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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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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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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人;
……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 第八十四条 ……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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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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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删除本条。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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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股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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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
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
事,首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须由股
东大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
内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
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会
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人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
事,须由股东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
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董事时,由现届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
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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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1、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
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
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有关规定。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
程序为: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2、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
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
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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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
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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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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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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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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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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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就任。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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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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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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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 第一百○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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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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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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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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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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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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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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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 第一百○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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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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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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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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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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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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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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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依据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
度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依据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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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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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批准实施以下事项:
……
3、董事会授予的全年贷款额度范围
内的贷款,以及在超过全年贷款额度时单
笔新增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
计新增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贷款;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批准实施以下事项:
……
3、董事会授予的全年贷款额度范围内
的贷款,以及在超过全年贷款额度时单笔
新增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新
增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零点五的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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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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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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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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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
提前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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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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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的;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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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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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章节和条款。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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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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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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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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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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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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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章节和条款。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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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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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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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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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略) | 删除章节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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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
裁若干名,副总裁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讨
论决定,财务总监一名,前述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
裁若干名,副总裁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讨
论决定,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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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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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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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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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应制定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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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
作。 | 第一百五十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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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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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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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略) | 删除章节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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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立党委和中国共
产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
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
人担任,设立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为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立党委和中国共
产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
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公司党建工
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聘任为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公司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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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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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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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
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
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
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
等。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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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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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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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当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年度经营性
现金流净额为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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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
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
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
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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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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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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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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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牵头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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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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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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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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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子邮件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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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进行。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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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公司通知以传
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送出的,自进入收件人服务器或
公司通知以公
邮箱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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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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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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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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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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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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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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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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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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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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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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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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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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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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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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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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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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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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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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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 第二百○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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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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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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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并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或 | 第二百○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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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的中文文本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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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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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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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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