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30102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10:37 中财网
原标题:霍普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3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霍普数智”)作为乙方(卖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电力设计院”)作为甲方(买方)就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事项签署的卖方合同编号 PKQT2025102901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
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霍普数智与甘肃电力设计院签署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核查,霍普数智本次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甘肃电力设计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甘肃电力设计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 23号
法定代表人魏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04768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承包境外电力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 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国家禁止和须取得 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出口;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测绘;电 力及配套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服 务;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开发、咨询及成果转让;电力设备、建筑 材料的销售与租赁(不含金融类业务);打字复印;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销售。(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0-04-12
营业期限1990-04-12至 2040-04-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电力设计院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力设计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由霍普数智和甘肃电力设计院合法签署,签署真实。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对合同文件、双方职责、供货范围、技术性能、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设备包装、设备运输、设备交货、交货期限、设备验收、质量保证、环境与安全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附则及合同附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霍普数智和甘肃电力设计院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叶乐磊 王 成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吕舒凡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