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血净(603014):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1月 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