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廊坊发展(600149):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5-03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9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上市公司将积极评估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嘉禾”) 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 通华夏”)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通华夏败诉,铁通华夏无 力偿还,天地嘉禾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完毕。上市公司 近日获悉,天地嘉禾以铁通华夏注册资本未实缴涉嫌虚假出资为 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 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二事项为同一案由,涉案金额4890.2 万元。 (一)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 被告九:刘瑞娟 被告十:许艳宁 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 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陈宏伟 被告十六:王刚 被告十七:陈珊珊 被告十八:温慧刚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状内容: (注:以下摘自《起诉状》原文) “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 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在对第 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9980万元本息范围 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5932867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 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 2025年6月16日,应支付的本息金额为75660876.40元]; 2、判令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4980.2万元未缴纳 出资本息范围内与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国铁 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 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9980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 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 责任; 5、判令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 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姗 姗、被告十八温慧刚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 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 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 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 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万元、 2894.2万元、1996万元,档案显示出资于2001年12月18日以货币 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由北京中业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年4月12日,中财 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 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 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 资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一个 股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 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未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9800万元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 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廊坊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498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 告五作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 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六作为铁通华夏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提供虚 假验资证明文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其证明不实额 金额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 宏伟、被告十六王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陈姗姗、 被告十八温慧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忠 实勤勉义务,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应当向原告承担赔 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容: (注:以下摘自《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文) “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 执行依据:(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 京0102执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 任公司9980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 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申请追加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2执 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4890.2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 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 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 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 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 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 万元、2894.2万元、1996万元,2002年4月12日,铁通华夏公司 进行了股权变更,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 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2003年1月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将其持有的全部铁通华夏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华夏建通科 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于2001年12 月18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 经向广发银行查询,该银行账号不存在。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一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 出资,应当在9980万元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债务不能 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 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受让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489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公 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 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内容摘自原告文件,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也不代表公司对其描述的认可。) 三、关于诉讼案件的历史背景相关说明 1、原告天地嘉禾,其控股股东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其实 际控制人为赵志军。(赵志军于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10 月25日任上市公司董事;天地嘉禾现任监事张京三,于2008年 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任上市公司董事。) 2、铁通华夏成立于2001年12月,2003年2月16日,经上市公 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以经营性资产 与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铁通华夏49%的股 权进行了资产置换,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其49%股份,铁 通华夏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3、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谊”)控股股东李关潮将 海南中谊55%股份转让给赵志军,赵志军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4、2008年8月至9月,铁通华夏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先后两次借款共计4770万元,上市公 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时海南中谊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赵志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地嘉禾为赵志军 控股子公司,张京三为海南中谊法定代表人。) 5、2009年8月5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持有的上市 公司的5005万股股票被法院裁定过户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卷石轩”)名下。北京卷石轩成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孙向东持有北京卷石轩60%股份,吕艳利持有北 京卷石轩40%股份,2010年1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孙 向东变更为阎峥,2010年5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阎峥 变更为孙向东。(阎峥、吕艳利、赵志军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张京三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天地控股持有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80%股份,其实际控制 人为赵志军。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天地嘉禾同为赵 志军实际控制的公司)。 6、2010年8月31日,北京卷石轩与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地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北京卷石轩拟将持有的500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13.17%)全部转让给廊坊地建投。 7、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 上市公司及原董事长何强、原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铁通华夏欠华夏银行4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8、2010年12月30日,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与华夏银行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愿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并提 供担保,华夏银行解除上市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天地控股、天 地嘉禾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 9、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后, 2011年6月29日,北京卷石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5005万 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给 廊坊地建投。廊坊地建投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注:上述资料自上市公司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取得。) 原告天地嘉禾与铁通华夏债权债务形成于廊坊市国资收购 上市公司股权之前,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卷石轩控股上市 公司期间发生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将采取包括并不限于应诉、 反诉等法律措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公司将积 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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