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廊坊发展(600149):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35:57 中财网
原标题:廊坊发展: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5-03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9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上市公司将积极评估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嘉禾”)
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
通华夏”)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通华夏败诉,铁通华夏无
力偿还,天地嘉禾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完毕。上市公司
近日获悉,天地嘉禾以铁通华夏注册资本未实缴涉嫌虚假出资为
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
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二事项为同一案由,涉案金额4890.2
万元。

(一)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 被告九:刘瑞娟
被告十:许艳宁 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
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陈宏伟
被告十六:王刚 被告十七:陈珊珊 被告十八:温慧刚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状内容:
(注:以下摘自《起诉状》原文)
“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
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在对第
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9980万元本息范围
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5932867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
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
2025年6月16日,应支付的本息金额为75660876.40元];
2、判令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4980.2万元未缴纳
出资本息范围内与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国铁
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
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9980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
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
责任;
5、判令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
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姗
姗、被告十八温慧刚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
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
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
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
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万元、
2894.2万元、1996万元,档案显示出资于2001年12月18日以货币
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由北京中业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年4月12日,中财
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
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
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
资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一个
股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
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未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9800万元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
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廊坊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498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
告五作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
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六作为铁通华夏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提供虚
假验资证明文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其证明不实额
金额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
宏伟、被告十六王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陈姗姗、
被告十八温慧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忠
实勤勉义务,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应当向原告承担赔
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容:
(注:以下摘自《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文)
“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
执行依据:(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
京0102执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
任公司9980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
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申请追加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2执
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4890.2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
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
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
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
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
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
万元、2894.2万元、1996万元,2002年4月12日,铁通华夏公司
进行了股权变更,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
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2003年1月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将其持有的全部铁通华夏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华夏建通科
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于2001年12
月18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

经向广发银行查询,该银行账号不存在。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一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
出资,应当在9980万元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债务不能
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
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受让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489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公
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
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内容摘自原告文件,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也不代表公司对其描述的认可。)
三、关于诉讼案件的历史背景相关说明
1、原告天地嘉禾,其控股股东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其实
际控制人为赵志军。(赵志军于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10
月25日任上市公司董事;天地嘉禾现任监事张京三,于2008年
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任上市公司董事。)
2、铁通华夏成立于2001年12月,2003年2月16日,经上市公
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以经营性资产
与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铁通华夏49%的股
权进行了资产置换,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其49%股份,铁
通华夏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3、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谊”)控股股东李关潮将
海南中谊55%股份转让给赵志军,赵志军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4、2008年8月至9月,铁通华夏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先后两次借款共计4770万元,上市公
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时海南中谊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赵志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地嘉禾为赵志军
控股子公司,张京三为海南中谊法定代表人。)
5、2009年8月5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持有的上市
公司的5005万股股票被法院裁定过户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卷石轩”)名下。北京卷石轩成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孙向东持有北京卷石轩60%股份,吕艳利持有北
京卷石轩40%股份,2010年1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孙
向东变更为阎峥,2010年5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阎峥
变更为孙向东。(阎峥、吕艳利、赵志军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张京三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天地控股持有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80%股份,其实际控制
人为赵志军。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天地嘉禾同为赵
志军实际控制的公司)。

6、2010年8月31日,北京卷石轩与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地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北京卷石轩拟将持有的500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13.17%)全部转让给廊坊地建投。

7、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
上市公司及原董事长何强、原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铁通华夏欠华夏银行4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8、2010年12月30日,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与华夏银行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愿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并提
供担保,华夏银行解除上市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天地控股、天
地嘉禾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
9、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后,
2011年6月29日,北京卷石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5005万
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给
廊坊地建投。廊坊地建投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注:上述资料自上市公司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取得。)
原告天地嘉禾与铁通华夏债权债务形成于廊坊市国资收购
上市公司股权之前,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卷石轩控股上市
公司期间发生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将采取包括并不限于应诉、
反诉等法律措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公司将积
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