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600279):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31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3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5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6 第五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13 第六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14 第七章附则..........................................15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 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 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 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 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 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 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 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 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将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5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 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6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 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7 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8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6.1.16条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9 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 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 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 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 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 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 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 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 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 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至 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10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1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12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 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 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 13 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 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 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 前解决。 第六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14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三 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1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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