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30001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联交易概述 1、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61,3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2,5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朱双全、朱顺全。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朱双全、朱顺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 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签订《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元股份共计100,507,997股股份(占发行股份前公司总股本20.71%)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朱双全、朱顺全行使。同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签订《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成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朱双全、朱顺全持有上市公司的表 决权比例为20.71%。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朱梦茜直接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权比例为4.92%。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 
 1998年3月至2000年7月,任湖北国际经济对外贸易公司部门经理; 2000年7月至2005年3月,任湖北鼎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鼎 龙化学有限公司前身)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08年4 月,任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鼎龙股份前身)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今,任鼎龙股份董事长。 (二)朱顺全 
 
 公司部门经理;2000年7月至2005年3月,任湖北鼎龙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前身)监事;2005年3月至2008年 4月,任湖北鼎龙化学有限公司(鼎龙股份前身)监事。2008年11 月至今,任鼎龙股份董事、总经理。 2025年初至本披露日,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 重大交易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朱双全、朱顺全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经计算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为8.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公司: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朱双全(乙方一)、朱顺全(乙方二) 签订时间:2025年10月30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1、认购方式 现金认购。 2、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8.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 易均价的8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 乙方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2,500元(含本数),认购 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即认购数量不超过61,35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数量不超过30,675,000股(含本数),乙方二认购数量不超过30,675,000股(含本数)。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乙方的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3、限售期 (1)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 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 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乙方基于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 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及甲方要求就标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 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所的意 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 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3)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如 上述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始不生效。 四、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 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违约。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 通过;或/和(2)甲方股东会通过;或/和(3)深交所审核同意;或/和(4)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由此, 甲方和乙方为本次发行而各自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 担。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 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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