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7:25: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特气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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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49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5点00分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45,874,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3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77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名,持有公司股份298,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新增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115,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6%;反对52,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关于撤销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6,097,688 99.836%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58,6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148,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148,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148,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8%;反对148,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3%;150,837 0.3267% 18,494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3.06《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8%;反对148,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7《关于修订<承诺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8%;反对148,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8《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08,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148,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3.0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104,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52,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4.《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104,1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52,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弃权16,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就该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5.《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选举曾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0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8%。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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